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| |||||
填报单位: | 明光市卫健委 | 单位:万元 | 日期:2024年4月18日 | ||
目录名称 | 内 容 | 备注 | |||
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| 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;女方须年满49周岁;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;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(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)。 | ||||
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管理办法 | 关于印发《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民生工程(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)资金管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明计生[2011]57号 | ||||
资金来源 | 中央、省级财政。 | ||||
分配标准 | 2024年2月止特扶人数为731人,应发放资金578.892万元。其中:独生子女伤残的265人,扶助标准为7440元每人每年;独生子女死亡的364人,扶助标准为9600元每人每年;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99人,扶助标准每人每年3120元;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3人,扶助标准每人每年4680元。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,中央、省级财政暂按6∶4比例负担。 |
||||
分配结果 | 2024年2月止本市特扶项目人数为731人,分配资金合计578.892万元。其中中央财政应分配261.7704万元,省级财政应分配317.1216万元。 | ||||
制表人: | 范玉娟 |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